什么是音樂版權?
近來音樂版權侵權事件頻發,幾乎引發全民圍觀、熱議。伴隨著國家或地方各級版權主管部門打擊侵權力度的加大,各大網絡音樂平臺對音樂版權的爭奪,優質音樂版權授權費大幅度上升,部分音樂人敢于發聲維權,音樂版權受到前所未有之關注,但是對于音樂版權到底是什么,該如何理解,卻不甚了然。
一、音樂版權概述
音樂版權是個統稱概念,不同的音樂權利主體分別擁有相應的權利內容。
我們平日所說的版權是個廣義概念,其是狹義版權以及鄰接權的統稱。狹義版權是指法律賦予作者對其創作作品所享有的十七項權利的統稱,因此只有作品的創作者才能稱的上狹義版權人;鄰接權是指法律賦予作品傳播者(或對作品的傳播具有突出貢獻的人)的權利,不同的傳播者因傳播方式不同,其所享有的權利也有所不同。
具體到音樂領域,詞、曲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音樂作品,那么詞作者、曲作者對其所創作的詞、曲分別享有狹義版權;歌手是詞、曲的演唱者,實際就是詞、曲作品的傳播者,因此歌手是鄰接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將歌手的這種鄰接權規定為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是歌手對其演唱的聲音所享有的九項權利的統稱;錄音制作者是將歌手演唱詞、曲的聲音以及和聲、伴奏等進行錄音、混音最終生成錄音母帶的出資人,因錄音制作者將歌手演唱詞、曲的實時聲音錄制于載體上以及混音,才使的音樂后續復制傳播成為可能,錄音制作者對詞、曲作品的傳播具有巨大貢獻,因此錄音制作者也是鄰接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將這種鄰接權規定為錄音制作者權,錄音制作者權是指錄音制作者對其錄音母帶所享有的四項權利的統稱。
因此,音樂版權實際包含詞、曲作者詞、曲版權、歌手表演者權以及錄音制作者(投資人)的錄音制作者權。
二、音樂版權的分類
音樂是創作人智力成果的產物,是創作人人格的外延,體現著創作人的精神利益,因此音樂一定程度上具有人身屬性。另外音樂又是一種精神創作產品,滿足社會公眾精神文化需要,同時具有專業性以及稀缺性,具有商品屬性以及經濟價值,因此,音樂版權可以分為人身性權利和財產性權利。
2.1人身性權利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狹義版權人即詞、曲作者對其創作的詞、曲作品享有四項人身性質的權利,分別是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歌手對其表演享有兩項人身性質權利,分別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錄音制作者對其錄音母帶不享有人身性權利。
如上述,人身性權利是權利人人格的外延,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一般情況下,音樂版權人身性權利尤其是署名權利不得對外授權使用,但是使用者使用音樂時不給詞曲作者和歌手署名或者不按照詞曲作者和歌手要求的署名順序和署名內容(如真名、藝名、符號等)進行署名或者歪曲惡搞詞曲內容和歌手的表演,一般可要求侵權人向詞曲作者和歌手進行賠禮道歉,侵權情節嚴重的,侵權者還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2.2財產性權利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詞曲作者擁有的財產性版權主要有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改編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廣播權;歌手的財產性版權有復制權、發行權、直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首次固定權;錄音制作者擁有的財產性版權有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音樂權利人的財產性版權是可以自由對外讓渡獲得收益的權利,音樂權利人有權控制他人對該類權利的行使,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者擅自使用一種或多種權利的,應當停止侵權并且向音樂權利人賠償經濟損失。
三、音樂版權如何實現經濟價值?
音樂版權是一種私權利,是音樂權利人擁有控制他人以某種方式使用音樂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使用者支付報酬或授權費獲得相應使用權,音樂權利人也因創作音樂獲得經濟利益的回饋以滿足音樂人生活生產需要,如此良性循環促進音樂行業的繁榮發展。音樂權利人如何合法的對外讓渡各種音樂權利?
3.1轉讓
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其所享有的某一項或多項財產性權利出讓,轉讓行為完成后,該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將不再享有該項權利,另外上述權利的轉讓可以限定在一定地域、行業或產品等范圍內,音樂版權人在上述范圍外仍然享有該已轉讓的某項或某幾項權利。
3.2授權
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某項或某幾項權利授予他人使用,這種授權一般有獨家授權、非獨家授權,獨家授權模式下,只有被授權方擁有被授權的權利,其他方包括音樂版權人一般都無權按照相同方式使用該音樂,非獨家授權一般是音樂版權人希望音樂可以全面上線傳播,因此授權全部傳播平臺進行上線,各個平臺均不能壟斷傳播。
3.3代理
音樂版權人獨家委托專門的音樂運營機構(如:華納、環球、索尼)在一定期限內代為開展對外授權活動,代理機構一般不直接使用該音樂,而是通過專業的市場運營能力對外授權并獲得相關收益,然后按照代理協議與音樂版權人進行拆分,此種情況下,音樂創作人一般只需要潛心創作即可。
四、音樂版權合理使用
音樂版權屬于私權利,未經許可一般不得擅自使用,但是法律為了平衡公共利益,對此有一定限制,即法定情況下無須獲得許可和支付報酬或無須獲得許可僅支付報酬情況下可以使用。這種合理使用一般只涉及財產性權利,人身性權利不適用合理使用。
常見的合理使用有:社會公眾自娛自樂的翻唱音樂或者將該翻唱的音樂上傳到網絡自媒體平臺中,這種情況不需要事先獲得音樂權利人許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上線的音樂時,可以不事先經過同意,只需要支付費用即可。但是電視臺制作綜藝節目使用音樂并將含有音樂的該綜藝節目通過網絡或電視臺傳播絕對不適用合理使用,另外,網絡平臺主動向社會公眾提供曲庫供其翻唱(如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雖然該社會公眾的翻唱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但是該類網絡平臺絕對不適用合理使用。
五、音樂版權集體管理
音樂的數量非常大,涉及的權利人也非常多,為了方便音樂管理及授權使用,我國法律也規定了音樂的集體管理制度。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是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成立的專門進行協助詞曲作者管理詞曲作品的重要機構,從性質上來說,我們不妨將其當作一家“公司”,詞曲作者自愿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并將自己詞曲版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出租權授權其代為行使,我們要注意詞曲作者自愿加入后,該“公司”才能代為行使相關詞曲作者的6項權利,該“公司”無權代為處理未加入該“公司”的詞曲作者的音樂版權,因此,如音樂使用者使用相關音樂涉及歌手或錄音制作者權利的不用考慮向該“公司”獲取權利,即便是使用相關詞曲,也一定先判斷該詞曲作者是否已經加入了該“公司”,另外還要判斷所要使用的權利是否由該“公司”代理,否則有可能涉嫌音樂版權侵權。
音樂出現在我們生活的各個場景中,是我們不可或缺的精神娛樂產品,了解音樂版權,提升音樂版權保護意識,保護音樂權利人合法權益,才能更好的激勵音樂創作,實現音樂市場的繁榮,最終才能滿足社會公眾高品質音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