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字號“小天鵝”,法院一審判侵權
近日,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曙法院)就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天鵝公司)與小天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天鵝環保公司)、寧波市海曙甬美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稱甬美公司)、寧波市海曙華爾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稱華爾公司)、梁某靜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小天鵝環保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三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梁某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小天鵝公司是“小天鵝”商標的所有權人,于2017年發現小天鵝環保公司將“小天鵝”作為字號與甬美公司、華爾公司共同生產某型號雙桶洗衣機,遂以三公司及小天鵝環保公司股東梁某靜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后因案件管轄權變更而撤訴。2019年1月,小天鵝公司重新向海曙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小天鵝環保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小天鵝”字號,三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四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小天鵝環保公司、梁某靜共同辯稱,其企業名稱經有關部門依法核準的,且從未授權任何企業及個人生產或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故不存在侵權行為。華爾公司辯稱,其沒有參與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甬美公司未作答辯。
海曙法院認為,該案雖以著作權糾紛立案,但顯屬案由錯誤,應以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為案由。此外,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天鵝環保公司在“小天鵝”字號前未添加任何具有識別作用的文字或圖案,在雙方都生產、銷售洗衣機的情況下,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引起混淆。此外,小天鵝環保公司成立之時,原告已在洗衣機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小天鵝環保公司仍在自身企業名稱中使用“小天鵝”字樣,具有“搭便車”的故意。甬美公司、華爾公司作為家用電器生產企業,對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天鵝”字號理應知曉,但仍生產被控侵權產品,故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作出上訴判決。截至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