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手機壁紙何以引發2000萬元版權官司?
熱點事件:因一張手機壁紙被索賠2000萬元,剛剛登陸科創板的深圳傳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之間的版權官司備受業界關注。近日,傳音控股發布公告稱,其于9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關于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該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傳音制造有限公司等的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材料。原告稱其是“珍珠極光Pearl主題壁紙”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所有權人,而被告將原告“珍珠極光Pearl主題壁紙”美術作品僅簡單調整色彩純度后持續用在被告開發的HiOS4.1和HiOS5.0系統預置壁紙中,并在發布會、網頁展示、廣告等宣傳中使用該壁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利。原告要求判令6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其官方網站向原告公開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000萬元。對此,傳音控股方面表示相信法院會有公正的判決。
版權損害賠償的數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較低,特別是對于作為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圖片,這主要由于版權侵權行為對于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涉案圖片所導致的侵權獲利本身通常并不高,在許可實踐中也通常難以存在較高的許可使用費。在大多數美術作品的版權侵權案件中,美術作品的知名度、創作難度、商業價值、侵權人的使用情況以及市場影響程度往往不高,法院難以給出較高的侵權賠償額。根據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或合理許可費的計算標準,最終的侵權判賠數額必須以此為基數。即使侵權人具有惡意侵權的情形,法院也只能在考慮侵權故意的主觀狀態后根據判賠基數酌情提高賠償額。特別是我國著作權法目前還沒有引入以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或合理許可費為基數而判予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則。
因此,在實際損失較低的情況下,法院難以根據現行法律對于圖片版權侵權給出較高的損害賠償額,但這僅僅是大多數案件的一般情況,并不能排除一些個案中圖片侵權行為給版權人帶來較大損失的可能。如果美術作品的版權價值本身很高,而且侵權使用美術作品給侵權者帶來了很高的商業利益,那么法院可能基于實際情況給出較高的賠償額。當然,版權人必須對于較高的侵權賠償額提供充分足夠的證據和計算依據,否則提出較高的賠償額仍然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作為原告的權利人需要利用好侵權訴訟程序中的規則,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措施,獲得被告使用侵權作品情況的相關證據。
在圖片版權侵權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采用法定賠償。在這種情形下,不需要權利人對于版權侵權損害賠償盡到舉證義務,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出一個賠償,但權利人難以根據法定賠償獲得較高的賠償,因為法律不會賦予法院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無權給出天價賠償。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于法定賠償的限額是50萬元,也就是說,對于侵權人使用一個作品的賠償額,法院根據法定賠償規則最多只能判予50萬元的賠償。因此,法定賠償只適合于實際損害較小的版權侵權案件。法定賠償制度產生的初衷是節約司法成本。一般來說,一些案件中版權侵權損害賠償通常較小,沒有必要耗費較大的訴訟成本來予以確定,例如邀請專家證人幫助確定實際損害賠償額,甚至許多圖片版權侵權的實際損失都不會超出訴訟的律師費或其他維權成本。當然,如果權利人有足夠的證據能對于較高的損害賠償予以證明,其也可以不選擇法定賠償,而根據實際損害情況向法院請求實際較高的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