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連續三年未使用是如何計算的?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在“撤三”案件中,審查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力大小、證據鏈、每個證據在證據鏈中的作用等,綜合所有情況來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
實踐中,商標使用證據主要有以下認定標準:證據本身必須真實,證據之間應保持一致性,證據之間應具有關聯性。
商標使用證據應符合下列要求:商標使用人應當是商標注冊人或經注冊人授權的人(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商標使用商品或服務應當是使用在申請撤銷的商品或服務上,商標使用時間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商標使用地點應當在中國境內,商標應當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
1、商標使用證據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包括帶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以及相關印制合同、發票等。
(2)商標使用在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發貨單據、收款憑證、進出口報關單據等。
(3)商標使用體現在國家機關、檢測機構或者行業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文書上。
(4)商標使用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商標使用證據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帶有商標的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
(2)商標使用在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服務購買合同、發票、收款憑證、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體現在國家機關、鑒定機構或者行業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文書上。
(4)商標使用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一件商標注冊后如果不使用,不僅無法發揮該商標應有的作用和價值,還會浪費有限的商標資源,阻礙有正常使用需求的其他申請人注冊和使用。商標注冊人在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也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和責任。“撤三”制度對促進注冊商標的有效使用、推進經濟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