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注冊的幾種類型
近年來,我國的商標申請總量一直呈遞增的態勢,“從2014年至2016年,商標申請量保持在20%-30%的按年增長率,處于平穩增長的態勢,然而2017年,商標申請量出現了爆發式的增長態勢,同比增長55.7%,為574.8萬件”。這其中自然存在著商品多樣化以及品牌保護意識增強的因素,但亦與大量惡意注冊以及因惡意注冊所帶來的權利人在多類甚至全類商品和服務上進行防御性注冊、三年戰略性注冊等反制措施不無關系。
據不完全統計,涉嫌惡意注冊的案件在除駁回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標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足見商標惡意注冊現象之嚴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宋曉明曾指出:“搶注人通過高價轉讓搶注商標、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要求高額賠償、使用搶注商標即搭便車等方式獲利,極大地擾亂了商標申請和使用秩序,給誠信經營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和障礙”。
實踐中,商標惡意注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關系人搶注
在商標惡意注冊案件中,不少惡意搶注者與在先權利人曾具有代表或代理的商業關系,如曾是在先權利人的經銷商、代理商、進口商、特許經營人、商標被許可人等。其因與在先權利人曾經存在的商業合作關系而充分知悉某一商標的市場價值與潛在利潤,故往往在合作結束后甚至合作中惡意注冊合作方的商標及相關標識,以期日后通過高價售賣或自主經營等方式獲得不當利潤。
2、同業競爭者搶注
來自同業競爭者的惡意注冊亦占據了商標惡意注冊的重要比例。實踐中,為了打擊競爭對手,不少商標惡意注冊人將同業競爭者已經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冊的標識在相同或相類似甚至并不類似的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并在商標獲準注冊后迅速采取工商查處或商標侵權訴訟等“維權”手段,阻止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其商標,并以此達到遏制競爭對手、干擾其正常經營活動的目的。
3、投機型搶注
實踐中,還有一部分惡意注冊系屬投機型注冊,該類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商標的目的并非出于實際使用的需要,而是為了囤積商標并以此牟利,其所搶注的對象或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標尤其是國外知名但尚未進入中國的商標,或為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資源,或為名人姓名等。